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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单位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建立二级民主管理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性质、作用、职权、要求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第十条凡本单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教学单位的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高职称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决定。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二级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二级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单位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各部门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

机构接受部门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二级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

第三十二条高职学院二级教代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