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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与程序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行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是发挥党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作用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促进党政联席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我校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定如下:

一、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二周召开一次,参加人员包括学院(部)正副院长、正副部主任、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院(部)工会主席及其他有关人员。会议一般由院长(部主任)主持。会前要确定议题,会议要有记录。

二、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

需要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有:

1.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

2.学院(部)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改革方案。

3.系(教研室)主要专业与学院(部)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4.学院(部)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与教育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5.教职工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待遇、职称职级评定和公费出国深造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6.学院(部)科研开发、创收的重要事项。

7.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部)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事项。

三、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程序:

1.学院院长(部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

2.院长(部主任)、书记相互主动交换意见,经磋商后,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

3.根据议事决策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使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得以充实和完善。

4.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将党政主要领导的主导性意见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5.党政联席会议要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即为通过。

6.如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四、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实施

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党政要统一口径,步调一致,明确决定落实的责任人。

(沪工程委【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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