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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专题学习
发布时间: 2011-11-28 浏览次数: 164

“我们村的马主任判处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这样说。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在2001年的春天,安徽山区某村的小学校年久失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由于当地村小太多,乡人民政府也没钱支助,所以修学校的钱只能由本村解决,但村里没有那么多钱,怎么办呢?最后该村的村民委员会主任马某决定向县林业局争取了砍伐40个立方米木材的指标,用它作为修建的材料和经费,结果由于成本大大提高,马某擅自带领村民们多砍了200个立方米。当一座漂亮的学校将要竣工的时候,公安人员带走了马某。由于他的行为触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处了有期徒刑2年。为什么马主任做好事却被判刑呢?原来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这样的规定: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看来我们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今天坐公车,到站开门后,一个男人突然堵住车门说自己手机不见了,不让人下车.人群哗然.这时旁边有人说打那个男人的手机,看在谁身上响谁就是贼.这个男人就向边上的一个人借了手机要拨自己的号码,突然靠近门口的一个人拔腿挤下车就跑,这个男人也没还人家的手机就叫嚣着追了过去,转眼都不见了.于是,这次真的有人丢了手机

所谓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是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构成重大过失。 2000 9 22 日下午第二节课是某小学一、二年级的游泳课,该校体育教师丁某和黄某安排学生下水清理游泳池。当时,游泳池正在排水,但水仍有齐胸口深。丁某和黄某警告学生不要靠近排水口后,就走开了。突然,二年级学生岑某被卷进直径约三十多厘米的池底排水口。半小时后,才将岑某救起,但由于窒息时间太长而死亡。本案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游泳池正在排水时让一、二年级的学生清理游泳池有很大的危险性,这是普通公民都能预见到的,而丁某和黄某却走开了,显然丁某和黄某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案例二: 班干部维持纪律造成损害学校承担赔偿 2003 12 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 45 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7600 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经济生活法可谓是无处不在,它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但是现在有的不法商贩在做小故事:一个顾客对卖肉的人说:“给我九两肉。”那人笑眯眯地劝道:“买一斤吧,好算账。”顾客便无奈地说:“唉,无所谓,反正我每次要一斤你也只给我九两。”听了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感想呢?在现实生活中确实也有这种商贩,他们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法来获利,而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可不能像故事里的那个顾客一样,宁可自己吃亏也不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其实他那样做不只自己吃亏,还让商贩更加猖狂,危害到更多人。

举报人成了诬告人


“新大洋”资产侵占案迷雾重重
2004
10 月,一起财产争夺逾亿元、争讼长达四年的诉讼终于有了初步结果。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汉民(原海南新大洋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犯诬告***,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2年。

20001026,黄汉民向海口市公安局举报,称公司唐某、蔡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司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的股份据为己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20001119,海口市公安局对唐、蔡等人立案侦查。然而两年后,蔡某等人申诉,称系被黄汉民诬告陷害。公安机关随即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开展调查。20021220,公安机关撤销了唐、蔡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并决定以涉嫌诬告***,对黄汉民立案侦查。


2004422,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诬告***,对黄汉民提起公诉

然而,一审判决并没有给这个颇有戏剧性的案件划上句号。黄汉民当庭即提出上诉。



点评:这起被称为国内数额最大的公司资产侵占案,虽一审落定,但双方“举报人”似乎都拿得出耐人琢磨的证据,究竟谁是真凶,依然悬疑重重。



法律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如何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在各种证据面前,如何取舍与认定?虽然解答这些问题既专业又复杂,但已不仅仅为掌管法律者所关注,可以看见,人们日渐增强的证据意识已向旧的审判观发起挑战。


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娄小平一审被判11
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娄小平,20041130由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犯受贿罪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一审查明:199612月,三亚市政府决定收管南滨农场中的566公顷土地的使用权。南滨农场随后申请行政复议。场长叶某多次找省法制局承办人温志鹏,请求帮忙改变三亚市的决定。温向时任省法制局副局长的娄小平汇报该案时,提及农场方面要给钱酬谢。


1997
5月,温收到叶某送的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的活期存折,并将其中39万元存入妻子冯某账户,但将股东代码及密码提供给娄,由娄炒股。自199751619989月调任省高院副院长时,该股户资金一直由娄小平炒作。
1997516,娄小平在省法制局提出同意将争议地归南滨农场。后根据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566
公顷土地重新划归南滨农场。


一审还查明,娄小平有85.3万元的巨额财产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宣判后,娄小平当庭表示要上诉。

点评:要保证“执法为民”,首先要清除执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从王玉忠案、马升案到娄小平案,落马者从审判队伍的中层到高层。由此表明我省政法机关治理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