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1-11-22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党支部工作。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三、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专业、年级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教研室,可与业务相近的教研室联合成立党支部。

四、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每学期不少于3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支部委员会应指定党员担任本教研室、本班正式递交了申请书的师生的联系人。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会,应根据院党委的学期工作计划,制定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

六、教研室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班主任的工作,经常与他们沟通情况,对教研室及班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研室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该教研室的重要问题。

七、党支部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每1-2年,院党委可评定一次先进党支部。

八、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后进党员的转化。优秀党员应该同样是业务上的先进分子。

九、按规定收缴党费,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对出国党员和流动党员加强联系和教育。

十、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为青年教师、职员和大学生的顺利成长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