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党风廉政责任书》,特制订本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对象
已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的各级领导干部。
二、考核期限
依《党风廉政责任书》所签署的执行期限为考核期限。
三、考核方法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工作负总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是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的责任部门。纪委监察处负责制定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评分标准,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组织部负责提供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人员名单,并协同纪委监察处做好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于年终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各责任人依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责任书内容,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查,填写好自评表和自查报告交纪委监察处。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及有关总支、直属支部对该责任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实施细则》、《党风廉政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考核检查意见,并将检查情况向分管领导通报。
(三)考核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原始记录为主要依据。
四、考核成绩的界定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成绩以100分计,分为五档,满分为100分,党风廉政责任制奖励系数=1。
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分数90分以上,考核成绩为“优”,奖励系数=1;80—89分,考核成绩为“良”,奖励系数=0.85;70—79分,考核成绩为“合格”,奖励系数=0.7;60—69分,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奖励系数=0;60分以下,考核成绩为“不合格”,奖励系数=0。
(二)有下列情况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分数可以加分(奖励系数上浮一档)。
1、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创新并取得成效,受到好评的;
2、在校内外受到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关的奖励和荣誉称号的。
(三)有下列情况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分数给予减分(奖励系数下浮一档)。
1、责任范围内的职工因违法违纪被执法机关查处的;
2、由于发生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的,党风廉政责任制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1、领导班子成员中因违法、违纪被执法相关查处的;
2、发生影响政治稳定及学校形象的重大事件,被有关单位追究责任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4、干扰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本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解释权属纪委监察处
(沪工程委纪【2002】1号)
20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