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1-11-25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等一系列新形势下指导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落实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委公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学校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需要

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全面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建设一支有稳定的骨干力量、专兼结合、动态平衡的辅导员队伍,这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需要。我校要认真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不断加强和优化学生辅导员队伍,为我校的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有力保证

高校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学生辅导员队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保证,是由学校党委、行政委派到基层学院并接受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的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学校各部门、学院要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站在历史的高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旨,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出发点,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通过有计划的培训、严格制定和贯彻辅导员考评体系,打造一支道德素养优、业务水平高、思想作风硬的辅导员队伍,是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力保证。

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选聘辅导员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础

要制定并坚持严按照选聘标准和程序,多渠道选拔素质优良的辅导员充实到辅导员队伍中来。新聘辅导员应为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过硬的政治理论基础、以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学生的中共党员。一般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在校期间曾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要热爱学生、热爱高教事业,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要带满一届学生。同时,选拔适合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优秀专业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严格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选聘原则,为进一步建设我校辅导员队伍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配足、配强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保障

严格按学生数比例确保辅导员编制,配足、配齐、配强辅导员是有效开展学生工作的有力保障。辅导员上岗前应明确专职或兼职身份,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按115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按1200的比例配备(不包括学生工作部门、团委的人员)。在核算配备比例时,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可按专职辅导员的三分之二折算,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矩阵式”模式配备辅导员。同时,各学院遴选有专业能力的辅导员兼任学生党团建设、职业发展指导、心理咨询辅导、学生事务管理等专业辅导员。构建专业化、网络化的辅导员工作体系,探索学生工作专项工作室的模式,不断提高辅导员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不断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提供有力的保证。

五、科学、合理安排辅导员业务培训,全面提升辅导员队伍能力水平

坚持岗前培训、岗位培养,充分利用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养基地的资源,加强对辅导员的培训,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对辅导员的岗位培训作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纳入工作的计划中。在学校统筹下,加大对辅导员的政治理论、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每学年组织两次有规模的工作研讨培训,每学期进行四次以上理论或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辅导员结合学生管理、思政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工作开展科研。同时,学校创造条件鼓励辅导员通过多种渠道在国(境)内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拔、推荐适当数量的辅导员报考、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研究生。通过多种方法、渠道不断提升我校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六、加强辅导员队伍考核是提高辅导员工作实效的根本制度保障

加强辅导员的考核工作是提升辅导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学校要科学、合理地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学生评价、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和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指标体系,与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整体考核。考核重在工作实绩、工作创新和标志性成果,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对学生辅导员进行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实行每两年一次进行评选校级优秀学生辅导员制度。对表现优秀的辅导员,学校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在晋级、推优中予以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及时谈话提醒,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岗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对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能信服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行为不能为人师表,发生重大工作失误并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学生反映意见大,考评不合格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淘汰出学生辅导员队伍。严格落实各项考核指标,以考促建,从根本上提高辅导员的工作实效。

七、本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沪工程委学【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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