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高校毕业生 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沪财教〔2009〕30号和沪财教〔2009〕34号文件规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学生基层就业代偿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沪教委学〔2010〕86号)精神,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或代偿的对象界定 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享受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除外),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请看附件3) 2、毕业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3.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提供和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复印件;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需要); 5.对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应出具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6、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报送方式和时间 1.纸质申请材料请于6月中旬递交至师生活动中心A104陆老师,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最迟于当年12月中旬前递交材料。 4、代偿时间、方式和金额 (1)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每年9月底之前给予代偿。 (2)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3)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获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如有其它疑问请查看www.qgzx.cn/channels/7.html 学生处 2011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