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促进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议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央、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2005年12月发布的党委会议事规则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现重新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会的召开
1.党委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校领导视情况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有关“三重一大”议题时,必须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4.召开党委会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通知该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进会场,讨论完毕即退场。
二、党委会的讨论决策事项
1.传达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2.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定位与办学指导思想。
3.党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4.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校招生计划等。
5.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建设、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6.学校党政机构及两级学院(部、中心)、校级研究所的设置、变更、撤销。
7.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
8.学科与学术带头人等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相关政策。
9.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涉及到20万元以上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与监督。
10.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11.学校各项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2.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和重要资产的处置、校办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13.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14.涉及学校与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学校党委领导职责规定的或需要由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党委会议题的确定
1.校党政领导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最终由书记商校长确定。书记和校长意见不一致时,暂不提交党委会。
2.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应提前一、二天送党委委员,以便会前作好议事准备。
3.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分管领导主持,相关部门组织,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的工作思路和建议方案,供党委会讨论决定时参考。
4.凡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事项,党委会原则上不讨论决定。
四、党委会议事决定的程序
1.党委会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讨论每个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
3.党委会议事,必须遵循集体讨论的原则,党委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投票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4.对少数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与会成员应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家属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实行回避制度。
7.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讨论结果。
8.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并视情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事情况,凡涉密内容要严格保密,违者应追究纪律责任。
五、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需变更,调整原定方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调整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2.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3.党委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沪工程委【2008】8号)
20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