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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编外教职工入会暂行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1-10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编外教职工已成为学校教职工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推进我校非在编教职工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关于上海市教育系统编外教职工加入工会的试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一、 凡学校正式编制以外的编外教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二、 编外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部门工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工会审核批准。

三、按照有利管理、就近活动的原则,编外教职工加入下述部门工会组织:

1、学校招聘人员加入用人部门工会;

2、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招聘人员加入后勤实业发展中心工会;

3、继续教育学院招聘人员加入继续教育学院工会。

四、 编外教职工工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会员会费标准每人每月按月工资千分之五计,由工资发放单位代扣后拨入校工会。招聘部门行政应当向校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标准每月按会员月工资总额的2%计。招聘部门行政按非在编教职工总人数15%,向校工会另拨付非在编教职工休养费每人每年700元。

编外教职工经费(包括行政拨付经费、会员个人交纳的会费和休养费)由校工会统一管理,单独记账,与“在编”会员经费分开使用。

五、编外教职工工会会员享有参加工会组织的文体、教育、休养等活动(但暂不包括学校行政委托工会专为“在编”会员组织的活动或提供的帮困、各项保险等福利),有权参加或列席工代会或会员大会。

六、编外教职工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员所在部门工会和学校工会应当予以维护。

七、编外教职工工会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须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工会受理、收回会员证,并报学校工会备案。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八、编外教职工入会工作由学校工会和部门党组织负责指导与检查,由部门工会负责组织与落实。部门工会应及时做好编外教职工入会统计工作并报学校工会备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编外教职工工会会员登记、会员证发放、组织关系接转、会员会费及工会经费收缴等工作。

九、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十、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校工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