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条例
沪工程研[2010]第1 号
为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学术创新和科学技术进步,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教人〔2002〕4 号)的有关精神,现颁布我校各类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管理条例如下。
第一条 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
所有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追求真理,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
2.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
3.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坚持严肃认真、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不得虚报科研成果,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4.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并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
5.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6.学位论文必须标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第二条 严禁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购买文章作为自己的论文。
3.篡改、伪造原始记录、实验数据、调查数据等研究数据。
4.在未参加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5.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6.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7.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8.在****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9.在个人的材料中篡改考试成绩。
10.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签名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
11.未经导师审核同意,研究生署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发表与所做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12.研究生毕业以后署名包含有导师姓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未经过导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13.其它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1.凡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者,经查实后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奖项及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影响恶劣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2.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受理和界定
1.研究生处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规范问题。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行为规范鉴定小组负责相关界定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职能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3.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处理不公,可于七日之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条例自 2010 年2 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