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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11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程》的通知

 

沪工程教[2005104

各院、部: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课程考核既是对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加强课程考核的管理,严格考核要求。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程》。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五年十一月二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程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课程考核既是对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加强课程考核的管理,严格考核要求。特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程。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与考查课程的确定以培养计划规定为准,所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D)及以上的,可取得所修课程的学分。

 第二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半开卷考试、面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论文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5等(ABCDF10级(AA-B+BB-C+CC-DF)制。百分制与510级制换算标准参见“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三条  考试课程及核心课程以书面考核为主,以百分制记录成绩。考试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占6070%)和平时成绩(占304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出勤情况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开课系(教研室)确定,经院(部)批准后,通过《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教学方案》通知学生。

第四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以510级制记录成绩,也可以采用分制 考查一般以平时成绩为主。

 第五条  社会实践、实习、实验课程、课程设计的考核以510级制记录成绩。不记平时成绩,其期末成绩即总评成绩。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以5等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录成绩。其绩点对应于510级制的ABCDF

第七条  期末考试安排在停课考试周内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课内时间进行。部分理论性较强的考查课程如需进行期末考核,也可安排在考试周内进行,由相关院、系会同教务处确定。为避免考核过分集中,一周内最多安排3门考核课程(最后一学期可例外)。

第八条  第一、二学年的主要公共基础和学科基础必修课可安排期中停课考试,以检查上半学期教学情况。每学期期中考试课程不宜超过23门。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根据培养计划确定。

第九条  命题工作由系(教研室)主任主持。期末考试的题量为120分钟,书面考核的考查题量为90分钟。试题内容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符合教学大纲中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掌握好命题的深度、广度、覆盖面、侧重点,把好质量关。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等,避免出现学术上尚有争议的问题。期末考试的内容要覆盖期中考试以前的学习内容。

第十条  相同规格(即同一课程代码)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每门书面考核的课程应拟定命题范围、要求与难度一致的AB两套试题(命题的同时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一律按学校统一格式打印,文字、符号、公式及插图清晰规范,标明各题分数。经系(教研室)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审阅签字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题(附电子文档)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试卷,一套为补考试卷。

第十一条  各院(部、中心)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课程实行考教分离。主要公共基础必修课应使用国家教育部推荐的试题库,学科基础必修课尽量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十二条 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纪律。命题完成后,须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电子文档等材料,以防泄题。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露试题内容的,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在印制试卷的过程中出现的废卷,要立即销毁。各院(部、中心)领取试卷后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保证试卷的绝对安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前把试卷带离学校。

第十三条  集中停课考试由教务处安排,考试日期排定后,不得随意更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动者,需由院、系(部)提出,经教务处同意后更改。

第十四条  中、小教室考场应有2名监考人员,阶梯教室考场应有34名监考人员。监考工作由开课单位和学生所在的学院共同完成,开课学院承担不少于30%的监考工作。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应参加监考。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巡考制度。在考试期间巡考人员负责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第十六条  教师应认真负责地阅卷,严格公正地执行评分标准,无误判,减分、加分记号清楚,各分数栏填写无误。量大面广的同类课程应采用流水阅卷或集体评卷制度。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后三天内应完成阅卷评分工作,任课教师应及时地在教学管理系统登录学生考核成绩,未经选课和未编入授课班确认名单的学生成绩不予登记。各院、部、中心应及时对教师提交的课程考核成绩进行确认,同时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由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一份由教师所在学院留存,一份送教务处存档。

第十八条  已登录上报后的成绩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需经系(教研室)主任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同时对有关责任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网上查看成绩。学生如对课程的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查询,应由班主任(导师)提出,经开课院、系同意后,由班主任(导师)至任课部门查询。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系(教研室)应组织教师做好教学分析工作,并在阅卷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填报《课程教学分析表》。总结教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今后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含核心课程)的试卷以及课程考核成绩报表、课程教学分析表等资料,由授课所在学院按照学校《关于统一试卷装订要求的通知》规定装订保存,保存期到该届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  补考工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作出安排,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之前进行,各院(部、中心)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11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