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类考核考场
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工程教〔2010〕250号
各学院及有关处室: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教师和学生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类考核。为严肃校纪,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场管理,规范违纪处理,现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类考核考场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请各学院及有关处室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各类考核考场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
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教师和学生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各类考核。为严肃校纪,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严格考场管理,规范违纪处理,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校园卡”或“学生证”,补考还必须同时携带补考通知单,并置于桌子右上方备查,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学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超过20分钟,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作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条 闭卷考试只准携带规定的文具用品入座(是否能使用计算器,由主考教师规定并通知学生),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手册和文具用品入座。其它任何书籍、笔记等均须连同书包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集中放置。
第四条 学生不准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及电子字典、MP3等有存储、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关闭电源,交监考人员临时保管,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五条 凡进入考场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者,监考人员可不发给试卷或收回已发试卷,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第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若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或提示。
第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出现递条、夹带、**、偷看、交谈、念读、互相换卷、抄袭、对答案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经查实,参与作弊的双方都要受到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生应保持肃静,不得任意起立或离开座位;如临时有事,需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行动。
第九条 学生答卷完毕,须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同时交出,不得私自带出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得再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高声交谈。
第十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凡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人员可声明该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情况之一者,均以破坏考场秩序论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不应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但尚未翻阅者;
2.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文具,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3.擅自将各类通讯工具或其它对考试有提示作用的工具带进考场者;
4.擅自分拆考卷者;
5.造成他人偷看机会者;
6.有迹象用某种示意、动作相互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企图张望偷看他人的答卷或草稿纸,以及有类似迹象者。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记。
1.考试开始之后,翻阅或偷看不应携带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者;
2.已给、已接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者;
3.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是否有本场考试卷面内容)者;
4.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者;
5.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6.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讯工具,在考试时查看、偷听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者;
7.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者;
8.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课程(不论是否含有本场考试卷面内容)有关信息者。
第十三条 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试、组织集体作弊及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一经发现,由监考人员认定,并当场填写《考场情况报表》立即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对于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和重读。经教育表现良好并确有悔改表现者,应书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给以该课程的重读机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各类考核考场纪律、违纪界定和处分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已按原规定处理的问题,不因本规定的颁布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