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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11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学

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沪工程教[2006]91

各院、部、有关处室: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倡导良好的教风、校风,提高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的工作规范,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结合学校实现,制订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0691日起实施,原沪工程教[1998]5号《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试行规定》(1998326)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倡导良好的教风、校风,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提高管理水平。全体教职工应严格执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规范,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订本规定。

由于教职人员在教学过程中的失职和失误,而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学校声誉,甚至安定团结的,均属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和Ⅲ级(一般)。

 一、在教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1.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煽动学生闹事,扰乱安定团结;

 3.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失职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价值2000元以上)或学生及其他人员严重伤害而必须住院治疗;

 4.擅自修改学生成绩;

 5.泄露试题;

 6.故意或因审查不严,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成绩等证明;

 7.主考教师或有关人员准备工作未做好,造成考试无法准时进行;或因监考人员失职,致使考场秩序严重混乱(包括补考);

 8.教师旷课(包括监考);

二、在教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因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失职行为,造成财产损失(价值2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和人身伤害而必须就医的;

2.体罚或辱骂学生;

3.未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培养计划管理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培养计划者;

4.教师擅自删减教学大纲(教学方案)规定的整章内容;

5.擅自提前2学时及以上结束课程;教学进度滞后或超前4学时及以上(以教学方案为准);

6.教师命题失误,造成试题中有严重差错;或考试份量严重不足;

7.主考教师审查不严,发生缺少试卷份数、缺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在评定成绩时,故意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

9.上课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上课时擅自离开教室5分钟以上;

10.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监考时擅自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

  11.遗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考试卷和成绩等;

12.因安排不当或通知失误已造成教室(考场)冲突;或造成学生无教师上课,或教师上课无学生事实;

13.由于未能对学生选课、重修、试读、休学、复学等事宜作正确、及时的指导,而影响学生学业者;

14.监考教师考试结束未能收回全部试卷;

15.有关放假、调整休息日等全校性活动,由于通知内容不当或未及时通知等原因,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三、在教学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1.擅自调课(含考试、补考),如变动上课时间、调换上课教室、请人代课、更换上课教师等未报教务处;

2.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或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者;

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中,指导教师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学指导;

4.擅自更改教学计划;

5.教师上课时使用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影响正常上课;

    6.不按教学方案布置作业,不批改或未按规定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

7.未能按“监考须知”要求监考,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8.教师未按时预订教材或教材科漏订教材,使学生在开学第一周未拿到教材,影响上课;

9.由于预订教材不慎重或失误,造成错购或积压,需作报废处理在30本以上或价值超过1000元(指原值);

10.由于未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影响正常实验教学;

11.由学生、学生家长或其他无关人员传递学生成绩、试卷或学籍处理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12.由于教室设备、多媒体设备的缺损,影响正常上课;

13.对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明显错误未予指出者(指导教师及评阅人均为责任者),评分有明显错误,评语明显不当;

14.不能及时下发教师课程表、学生课程表影响正常上课;

15.实践教学未能提前一周下达教学任务;

四、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现(发生)三天内按一事一表填报《教学事故认定表》,上报教务处,经认定事故等级后,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知情不报(超过三天),列为同级事故责任人。

五、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Ⅲ级教学事故,由各院、部或有关处确认,教务处审定后,在本部门给予通报,并限期改进。

2.Ⅱ级教学事故,由各院、部或有关处确认,教务处审定后,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并责令限期改进。

3.Ⅰ级教学事故,由各院、部或有关处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定,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4.教学事故认定后,各有关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对发生Ⅲ级教学事故者,在原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对发生Ⅱ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最高为基本合格;发生Ⅰ级教学事故者年度考核应为不合格。所有教学事故责任人评优、晋升、聘任时执行一票否决制。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691日起施行,原沪工程教[1998]5号《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试行规定》(1998年3月26)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