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沪工程教[2004]96号
各院、部、有关处室:
为了保证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切实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合理配置教学资源,落实我校建成现代化特色大学的办学目标对教学工作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保证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则是学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教务处、各学院、中心(部)、系(教研室)都负有管理的责任,各个层面的管理要互相配合,互相沟通,协调一致,以确保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各级管理组织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现依章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条 各部门要合理调度和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提高我校教学管理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六条 教学改革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中心环节,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要以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注重调查,总结经验;致力于教学及教学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育制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加强专业设置的规划管理,要根据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要求,制订学校的专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 专业的增设与调整应坚持科学的态度,根据学校的专业发展规划认真领会学校关于专业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与规定,办理专业申报、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制(修)订培养计划是一项系统科学工程,各院、中心(部)应根据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在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教学计划的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 制(修)订培养计划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性、可行性和稳定性。培养计划一经审定批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每学期对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常规检查,检查已开出课程的门类、门数,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周学时数、考核类别、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是否与计划相符。
第十二条 教学大纲是在培养计划指导下,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开展教学的基本依据。对于培养计划规定开出的各门课程,应在教学院长的主持下,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本门课程的教学大纲,由院、(中心)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审定,上报教务处,成为正式的指导性文件。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开展教研活动。系(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的情况,纠正其教学偏差。
第十四条 课程教学方案是各门课程每学期上课的具体实施计划,必须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填写和上报,经批准后认真执行。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学院、中心(部)的领导要组织安排好教师的学习和工作,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1.一般应安排教学效果较好、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主讲,保证课程的讲授质量。
2.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确有特殊情况需调课、停课的,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调课(停课)申请单》,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中心(部)领导应严格把关,并有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擅自调课、停课,属教学事故的,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的规定》处理。
3.系(教研室)主任应督促和指导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制订课程教学方案,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内收齐所有教师任该学期课程的课程教学方案,并上交一份到教务处备案。
4.各学院、中心(部)应整体规划教研活动,建立教研活动的制度,并对教研开展活动的情况加以检查督促。
第十六条认真抓好各类课程的教学过程管理
1.课堂讲授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堂讲授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贯彻教书育人、理论联系实际、因材施教、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等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能够积极地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学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应定期了解各门课程的讲授情况,了解学生的反映,帮助教师改进教学。
2.习题课是在教师指导下,帮助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培养其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课堂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教学大纲确定与课堂讲授时数相对应的习题。
3.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检查教学效果,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每门课都要安排一定次数的辅导答疑,要做到定时间,定地点,保证辅导和答疑的正常开展,系(教研室)主任要加以督促、检查。
4.实践环节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任课教师根据相应的教学大纲和指导书进行教学,应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5.实习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应按照不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大纲、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习教学工作条例》组织实施。
6.毕业设计 (论文)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有关学科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通过毕业设计 (论文),对学生进行比较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研究和工程设计的能力。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各学院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条例》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产学合作是我校的特色教学环节,应根据需要和具体要求安排在教学计划中,明确目的、要求、组织方法及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考核及成绩管理
1.必须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考核,考核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通过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可以为进一步改善教学、提高质量提供依据。
2.各学院、中心(部)在组织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时,要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抓好考试命题、考试纪律、阅卷评分和试题质量分析四个环节,使考试能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情况。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教学质量的管理,必须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以《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标准和要求来规范课程的教学质量。
2.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认定教师的任课资格。
3.各专业的核心课程原则上应由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特殊情况可适当考虑讲师中的骨干教师,要逐步形成教学梯队,保证核心课程的教学质量,从而保证专业教学的基本质量。
4.教材是教学内容的依据。编写、选用、征订教材应严格执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
5.严谨治教,从严治学,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教师要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师教学工作手册》的要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有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做到为人师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
6.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校园文化生活、社团活动是学生学习过程的重要补充,应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管理,举行校园文化活动一般不得占用教学时间,特殊情况需占用教学时间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教学检查工作,了解教学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帮助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1.每学期开学前,各院、中心(部)应认真检查各门课程的准备工作,包括教师、教材、课表、教室、教师的教案、课程教学方案等内容,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
2.教务处每学期定时组织中期教学检查。用问卷调查、座谈会、听课、网上评教等形式,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向主管校长汇报,并反馈到各学院。
3.每学期结束时,任课教师应总结教学工作,主要内容为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教学中值得重视的问题及经验、体会、建议等。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第二十三条 应从教育的观点出发处理学生的过失,对学生的处分既要严格又要慎重,既要反对姑息放纵又要防止轻率过激。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应做好本院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学院领导应督促执行学籍管理条例,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教务员要定期检查学籍变动情况,及时提出学籍异动处理意见,仔细审核、严格把关。
第六章 课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基本建设。加强课程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培养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的基本措施。
第二十六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全校的课程建设为合格课程;有计划地建设一定数量的校级、市级重点课程和市级、国家级的精品课程。
第二十七条 各院、中心(部)应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课程建设管理规定》,统一规划,发挥全体教师的作用,开展重点课程和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
第七章 教育教学研究
第二十八条 教育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院、中心(部)都应将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加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育教学研究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重视研究教育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因材施教,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研究。
第八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十条 教学管理是系统管理,应建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校、院、系三个层次的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是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决策,协助主管教学的校长对教学工作加以组织和管理,对学校的教学工作积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作好学校领导的参谋,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各学院、中心(部)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工作检查、评估,总结推广经验,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制订的各种教学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中心(部)负责对本院教学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校的政策、指令,组织各系(教研室)参与制订本部门的教学管理计划并组织全体教师加以实施,学院应严格执行上级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系是基层教学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本系教师认真完成校、院、中心(部)交给的各项教学任务,组织各专业教研室落实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保证各个环节的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方法研究和总结教学经验等工作,并对校、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章 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学文件是教学管理的依据或记录,必须妥善管理。各学院、中心(部)应明确档案工作负责人,并配备兼职档案员,统一管理,并按期向学校档案室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学院院长、教学院长、系主任有责任督促教师按规定上交教学文件,检查教学文件归档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