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沪工程教[2004]75号
为了推进我校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使教学督导组的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强化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全面提高,学校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必须按本条例接受督导。
第二条教学督导在校长及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组由校长聘任,设组长两名、组员若干人,在教务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全校教学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教学督导是教学工作的咨询、指导、监督性机构,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推进教学工作的科学管理,对教学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贯彻,使教学改革教学建设能够顺利进行。
第四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与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
2、有较丰富的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治学严谨,学术水平高,热心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3、熟悉我校的教学状况,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在教师中有较高的威信。
4、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五条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一年。
第六条随时对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听课检查、指导,认真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专家听课记录表》。听课后及时将相关的建议反馈给教务处和教师所在的学院,也可以与教师本人交流。
第七条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及运行规律,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八条配合学校教学重点工作,参加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论文,及时发现日常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根据我校教学管理的特点,参加每学期召开的师生座谈会,收集、分析和及时反映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教师对学生学风问题的意见、学生对教师教风的意见。
第十条对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参与青年教师的培训、培养工作,帮助学校制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参与学校各种教学项目的评审、优秀教师的评选等各项评估活动。
第十三条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专业规划、学科建设、实践教学、教学评估等方面提出建议,帮助学校进行决策分析。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员对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并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交流在教学督导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六条协助处理校领导、教务处做好临时安排的有关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七条根据教学督导员完成督导任务的情况,学校给予相应工作报酬。
第十八条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学校颁发聘书和督导证。教学督导员须挂牌督导。
第十九条每年由教务处与督导组组长共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重点工作。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教学条例 |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