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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代会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 2011-11-10

1、机械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
、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
、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4
、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5
、材料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6
、汽车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7
、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8
、航空运输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9
、服装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10
、城市轨道交通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11
、基础教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2
、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3
、体育教学部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14
、继续教育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15
、工程实训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16
、图书馆教职工民主大会实施细则
17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机械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机械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械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所属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院民主管理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和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单位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机械工程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系室为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上)成立教职工代表小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维护单位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机械工程学院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机械工程学院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机械工程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本单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教学单位的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高职称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机械工程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机械工程学院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学院代表人数决定。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领导做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学院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单位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机械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
机构接受部门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院和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单位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可以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建立二级民主管理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性质、作用、职权、要求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六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本单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室、班组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教学单位的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高职称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决定。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或表决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或表决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单位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工会承担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电子电气工程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电子电气工程学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院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教书育人,依法治校。
第四条院教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院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七条院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院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以及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第九条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本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院教代会的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室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院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50%的比例确定,其中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一条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的监督;代表调离本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院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院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会议精神,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院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院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程序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院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听取和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听取和审议工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大会提交的有关文件
(五)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院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院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院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提案的办理应在学院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学院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院工会承担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化学化工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化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单位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学院通过由校教代会代表组成的当然代表及各工会小组推选产生的教代会代表召开院教代会来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院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院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院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小组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院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教学单位的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高职称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院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实际规模决定。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院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院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院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单位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院工会承担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部门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化学化工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材料工程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院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院二级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学等各项任务。教书育人,依法治校。
第四条学院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学院二级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或推荐学院行政领导。
(五)审议学院财务报告。
第六条学院二级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七条学院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学院二级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到二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学院二级教代会由学院工会主席主持。
第九条学院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学院二级教代会实行集体领导。一般由学院党、政、工及各系主任等组成,大会前期负责听取并反馈教职工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教代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院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到学院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学院二级教代会可以征集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召开学院二级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提供。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学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二)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四)完成学院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学院二级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汽车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汽车工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50人以上的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的学院可以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建立二级民主管理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性质、作用、职权、要求等与教代会相同。
第六条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室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教学单位的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并根据学院实际确定高职称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学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学院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学院规模决定。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学院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部门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院和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艺术设计学院教职工人数已达50人以上,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学院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艺术设计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学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艺术设计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学院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艺术设计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学院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室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一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学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学院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学院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代表团
第十九条代表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决定。
第二十条代表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代表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院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学院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学院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单位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学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学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航空运输•飞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院民主管理和院务公开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本学院教职工在50人以上,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50人以下可以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性质、作用、职权、要求等与教代会相同。
第六条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本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学院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教研室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其中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高职称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学院、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学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本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学院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决定。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本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学院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服装学院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接受同级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
二.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院长工作报告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学院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学院的权利,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二)听取和讨论院长的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院内教职工聘任、奖惩、院内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院长颁布施行。
(四)民主推选或民主选举学院的领导干部,并对学院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会程序发表意见,监督教代会工作。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积极献计献策,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遵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组织制度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学院党总支、院长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十条二级教代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二级教代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同级党组织、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其构成应体现以教学、科研、学生管理为主体的特点。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组提名推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等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按学院教职工人数的40%确定,教师代表不低于70%。本单位在编的教职工均有资格当选为正式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二级教代会的代表以系、实验室、行政办公室为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因调离、退休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应及时增补。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民主管理大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报学院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二)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四)完成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学院二级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城市轨道交通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学院二级教代会或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基层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院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的决议和院行政的决定。二级教代会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要贯彻执行校教代会的各项决议,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就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奖惩条例、津贴发放办法、集体福利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颁布实施,并由教代会实行民主监督。
(三)监督、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党政领导的工作,教育、动员广大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党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三章参会教职工
第七条凡本单位在职在编的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教职工,均参加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
第八条教职工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议案和建议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四)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因依本《办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九条教职工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政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学院教职工人数为49人,经校工会同意原则上不选举代表,可直接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民主管理大会的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一条院民主管理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没有换届问题,只记载次数。每次会议须有80%以上教职工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到会教职工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有效。表决方式由会议领导小组议定。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3~5人组成,设组长1人,由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学院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章大会组织程序
第十五条会议筹备:
(一)成立由部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和召开。
(二)向教职工征集各项提案。
(三)领导小组向校工会递交书面申请,报告本单位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主题和主要议程,经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大会主要议程:
(一)进行学院政务公开,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做有关年度工作报告。
(二)审议、讨论、通过有关年度工作报告。
(三)行政领导就教职工提案情况作说明。
(四)代表发言与会议总结。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结束后,书面总结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大会主要内容:
(一)报告学院年度工作,重点是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或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报告学院财务管理有关情况
(三)报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重点是各类津贴的发放和奖优方案。
(四)报告党政干部勤政廉政情况。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归城市轨道交通学院工会。

基础教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院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院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学院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学院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学院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学院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七条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第八条学院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九条凡是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学院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学部、实验室为单位,根据在册教职工人数的2.5:1的比例,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各教学部高职称代表要达70%.
第十条学院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学院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本单位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本级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学院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学院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四条学院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七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八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决定。
第十九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四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学院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学院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学院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学院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学院工会承担学院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学院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学院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社会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部

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学校所属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单位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社会科学学院目前教职工未满50人,故通过召开全体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建立二级民主管理制度。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性质、作用、职权、要求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
第六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社会科学学院全体教职工参加。
第七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社会科学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同级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民主管理大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选举方案,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确定特邀人员和列席人员人选;
(三)负责征集民主管理大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五章预备会议
第十二条社会科学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预备会由部门工会主持。
第十三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三)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四)推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六章正式会议
第十五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教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七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九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可提前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八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一名教职工提出,两名以上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单位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教职工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九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社会科学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工作,执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完成学校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体育教学部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体育教学部民主管理体制,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体育教学部民主管理代表大会是教学部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教学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
第四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
二.职权
第五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在体育教学部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体育教学部主任工作报告,对工作报告及教学部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体育部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尊重和支持部主任依法行使管理教学部的权利,协助部主任开展工作。
(2)听取和讨论部主任的财务工作报告,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3)讨论通过教学部提出的教学部教职工聘任、奖惩、教学部收益分配原则、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体育教学部颁布施行。
第五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是: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教学部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大会程序发表意见;监督民主管理代表大会工作。民主管理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是:关心教学部的改革和发展,积极献计献策,参加民主管理代表大会各项活动,执行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遵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组织制度
第六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五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八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教学部党总支、部主任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大会。
第九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应包括同级党组织、行政、工会主要负责人和教师。
第十一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等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民主管理代表大会可以向全体教职员工征集提案。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按学校有关规定。体育教学部的全体教职员工为当然代表。
四.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教学部工会委员会是民主管理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民主管理大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报教学部党总支同意;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⑵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教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4)完成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教学部民主管理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若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学院教职工民主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院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民主管理大会接受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并接受校工会的指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院院长的工作报告及学院财务情况报告。审议通过学院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学院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本单位行政领导人选。
第六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代表
第七条凡学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及在学院工作的人事派遣人员,均为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学院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大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一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表资格,确定代表组名单,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五章预备会议
第十三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预备会由学院工会主持。
第十四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主席团
第十五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学院规模决定。
第十六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七章正式会议
第十七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八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一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九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学院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学院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院工会承担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学院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执行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章程》(2004年12月首次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通过实施)同时废止。

工程实训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工程实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实训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中心教代会)是中心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中心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心教代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中心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中心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工程实训中心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二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心教代会任期为三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中心教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中心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中心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中心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中心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中心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中心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中心教代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中心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教代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代表
第十条凡中心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校级教代会代表是中心教代会当然代表。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室、实训部为单位,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中心教代会代表人数按教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最低不能少于25名。教代会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50%,并根据中心实际确定高职称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中心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中心教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部门的监督;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中心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中心教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向中心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学习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宣传和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中心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组成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选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代表小组活动。中心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五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中心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中心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中心直属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换届时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等。组织代表选举,审查代表资格,组织代表培训;
(二)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三)负责征集教代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六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教代会预备会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五)选举大会主席团;
(六)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教职工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八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九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议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中心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中心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中心教代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中心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本单位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中心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一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中心工会承担中心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中心直属党支部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教代会筹备工作,执行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教代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中心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中心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工程实训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中心教代会通过,颁布之日起实施。

图书馆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馆的方针,完善图书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图书馆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以下简称“民主管理大会”)是图书馆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图书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和图书馆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民主管理大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图书馆党组织领导下,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支持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图书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民主管理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五条图书馆应当通过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的形式,建立二级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民主管理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条民主管理大会应当尊重和支持图书馆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图书馆主要负责人也应当尊重和支持民主管理大会依法履行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民主管理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图书馆馆长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图书馆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通过图书馆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奖金、津贴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图书馆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评议图书馆行政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图书馆行政领导人选。
第九条民主管理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助党政领导推进图书馆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二)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民主管理大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会议筹备
第十五条民主管理大会召开前,应当成立由图书馆党政工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筹备工作组,负责会议筹备工作;筹备工作组组长由图书馆党支部书记担任。
第十六条筹备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拟定大会议题、议程及日程安排,组织会议文件起草,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人选;
(二)负责征集民主管理大会提案,印发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
第五章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民主管理大会预备会由图书馆工会主持。
第十八条预备会基本程序:
(一)听取民主管理大会筹备工作报告;
(二)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三)通过大会表决办法;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
(五)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在预备会上从教职工中产生,其成员应当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方面代表,主席团人数可根据图书馆教职工人数决定。
第二十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民主管理大会正式会议,处理有关会议事项;
(二)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等。
第七章正式会议
第二十一条正式会议应当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开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全体起立唱国歌;
(二)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行政领导述职;
(四)提案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闭幕会议主要议程:
(一)大会交流发言;
(二)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如有选举事项);
(三)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如有选举事项);
(四)行政工作报告补充意见;
(五)表决通过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和决议;
(六)大会闭幕,全体起立奏国际歌。

第八章大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民主管理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大会讨论、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五条形成决议、决定的基本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各项议案表决必须获得全部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方式进行,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民主管理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以召开由图书馆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成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以及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进行讨论审议,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九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
(一)提案应由民主管理大会代表一人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方能成立;
(二)书写提案应当规范,一事一案,每份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及措施建议等,内容力求明确具体;
(三)提案内容应当围绕图书馆工作、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并在图书馆管理权限之内。
第二十九条提案的办理:
(一)提案一经正式立案,要按照“案案要处理,件件有交待”的原则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主动及时,注重实效。凡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受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三)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图书馆工会承担图书馆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作机构接受图书馆党组织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
第三十一条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大会的筹备工作,执行民主管理大会报告制度;
(二)承担民主管理大会会务工作,负责提案征集和处理;
(三)大会闭会期间,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四)召集代表组长联席会议,组织代表组开展活动和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做好民主管理大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图书馆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二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勤实业发展中心二级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职代会)是中心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中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也是学校民主管理中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第三条二级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调动职工积极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二级职代会接受党总支的领导,并接受学校工会的督导,按照规定的职权,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五条二级职代会三年(五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六条二级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有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或者中心党总支、总经理和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二级职代会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大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二级职代会实行常任制。主席团成员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构成应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以一线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特点。
第九条二级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法。选举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十条二级职代会可以征集代表提案,并向主席团报告。提案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三章职权
第十一条二级职代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管理中心的权利,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反之也应当尊重二级职代会依法履行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二级职代会在本中心权限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审议中心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对中心工作报告及中心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中心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审议通过中心各岗位责任制方案,中心内干部、职工聘任制方案、津贴、奖金分配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后,由总经理颁布施行。(凡涉及利益分配方案的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
(3)审议决定中心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监督和评议中心领导干部,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中心领导人选。
第十三条二级职代会须履行下列职责:
(1)围绕学校发展,服务师生员工,协助党政领导积极参与中心的建设、发展和稳定;
(2)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代表
第十四条凡本中心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二级职代会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40%左右的比例确定。一线工人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五条二级职代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代表调离本中心、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当依照规定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对中心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对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对职代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4)向中心领导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五章工作结构
第十七条中心工会委员会是二级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二级职代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承担以下工作:
(1)参加并负责大会筹备;提出大会议题、程序方案及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中心党总支同意;报学校工会审核。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协助大会主席团做好会议期间有关会务工作。
(2)闭会期间组织各代表组活动,召集临时会议、宣传大会精神,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3)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处理职工申诉等有关事项。
(4)完成民主管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召开二级职代会所需经费,由中心提供。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职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