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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的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0

     第一条  为了提升我校女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女教师的特殊权益,保障青年女教师的发展权,促进女性成才,让青年女教师更好地健康成长、成才,使更多的优秀青年女教师脱颖而出,在上级工会设立“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的基础上,参照兄弟院校的做法,经研究,决定建立我校“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作为相应的成才资助配套,在帮助我校优秀青年女教师减轻家务、生育负担的同时,鼓励她们在事业上早出成绩、多出成果,为学校建设发展担当重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主要对象为本校40岁以下优秀青年女教师。
    第三条  资助项目
    (一)家庭服务补贴
“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的对象为40岁以下的女学科带头人、女教授(包括其他正高职称),每人每年600元。
    (二)生育、哺育生活补贴
“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的对象为40岁以下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女教师,每人在生育当年补贴2000元。
    (三)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补贴
“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的对象为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的40岁以下的女教师(课题、项目主要负责人),奖励金额每项500—2000元。
    第四条  管理办法
    (一)建立由校工会、人事处、科研处、资产管理及保障处等部门组成的“资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资助金”资助对象的资格和资助、奖励金额。对符合“上海市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的资助对象由校工会统一向上级工会申报,同时由“优秀青年女教师成才资助金”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来源由校行政拨出壹万元作为启动资金。
    (二)“资助金”每半年申报一次(6月、12月,生育补贴可当月申报),由资助对象所在部门工会按资助范围、条件填写“申报表”,并附上有关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报校工会。
    (三)“资助金”申请经管委会讨论、审核、通过、批准后,由资助对象所在部门工会负责领取资助金,并及时颁发给资助对象。
    第五条  各部门工会要及时、准确地做好资助对象的统计、申报工作,真正把维护女教工特殊权益、保障青年教师发展权、促进女性成才的好事做好、做实、做到家。
    第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