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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逝世善后处理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关心教职工,做好我校教职工逝世的善后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治丧小组
    (一)教职工逝世,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党政工成员及人事处、组织部和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治丧小组,组长为该部门党政负责人。如处级(副高级职称)以上教职工逝世,治丧小组组长为该教职工所在部门的校党政分管领导。
    (二)在校内张贴讣告
    第三条  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党政工成员负责去校组织部摘录该教职工生平,撰写悼词,并交其家属过目。
    第四条  举行告别仪式
    (一)教职工逝世,由该教职工所在部门党政工负责同志主持告别仪式,并由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致悼词;
    (二)处级(副高级职称)以上教职工逝世,由校工会副主席主持追悼会,并由校组织部负责人致悼词。
    第五条  其他
    (一)教职工逝世,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告知校人事处和工会,并前往教职工家中慰问,通知家属来校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职工所在部门应帮助联系教职工告别仪式用车;
    (三)告别仪式事宜有所在部门办理,各院、系部门送花圈,花圈费用有工会报销。
    第六条  教职工所在部门的党政工成员应认真处理好教职工善后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三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