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教职工的民主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培养合格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并参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需要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事项、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领导下,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改革方案、师资建设、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岗位责任制、工资调整、奖惩办法等方案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经审查同意,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奖金分配、创收福利基金和行政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评议、推荐、表扬和批评;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表扬、嘉奖和晋升,或予以批评、处分或免职。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教职工代表,然后由教代会(或校工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或代表组长)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表决);
(四)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程序是:被评议人向教职工代表作工作报告;以代表组为单位,对被评议人进行评议,然后在代表组长会上进行汇报,并与评议对象进行对话和答辩;代表对被评议人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汇报评议结果。
第八条 校长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教代会以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可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当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各自向主管上级报告。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本校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处、室等为单位,按教职工总数百分之十左右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但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学校工作有审议、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四)因参加代表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待遇;
(五)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模范执行国家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模范地遵守教师道德、科研道德,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或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代表群众讲话,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教代会的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一般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组成,主席团人选,在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出席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议题,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提出,广泛听取意见,经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非经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教代会的工作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院、系、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一般应从同届教代会主席团成员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民主管理、生活福利和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
(一)研究和初步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有关文件,参与制订提交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规章制度和方案;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三)监督大会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检查提案处理的落实情况。
(四)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非教职工代表,经主席团审议,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应推选较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在校工会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文件和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代表选举;
(二)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代表组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四)检查、督促落实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五)组织各种民主协商对话活动,畅通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
(六)讨论行政对教职工的处分,认为不当的提出意见和建议。开除教职工需征得工会同意。
第六章 院、系(部门)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组会议或教职工民主管理大会,是院、系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代表组正副组长主持,遇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教职工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大会。
第二十六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组,对院、系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按照教代会和校工会的布置,参加全校性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部门工会委员会是院、系教代会代表组会议的工作机构,主持院、系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系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的决策权和指挥权,教育职工努力完成院、系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参加院、系务会议。跨院、系的代表组,可由正副组长分别参加院系的会议。
第三十条 院、系教代会会议或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可参照校教代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 校工会有权指导院、系(部门)教代会代表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