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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1-10

 为了规范工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根据上级工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
积极组织各级经费收缴工作,建立健全经费收缴、催交、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按时按规定上缴工会经费。
    二、支出
    (一)认真做好年度预算、决算工作,按前三年实际支出平均数为依据,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严肃认真地制定年度预算,于每年一月上旬交财务部,经分管主席审阅,主管经费主席一支笔审核,财务汇总后编制预算草案,提交经审会讨论审核后报校工会批准核定,核准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主席及经审委员会讨论同意核准后方可使用预备金。
    (二)必须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内的数额开展各项活动,贰仟元以上由主席审批。贰佰元以上一般采用托付或支票,特殊情况,需说明原因,经主席审核批准后,方可现金支付。
    (三)借款等支出由分管主席审核。
    (四)支付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负责人签字,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开展各项工会事业活动,按规定发放奖品、纪念品,应注明发放标准和数据,发放奖励费和价值较大的物品要造册签收。
    (六)因工作需要事先领用支票或现金,应填写借款单,由分管主席审批,现金数额较大的应提前三天预约,以便财务人员及时准备,保证使用,使用完毕后及时与工会财务结算,时限一般不超过五天。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使其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