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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1-11-08

内容 (2011年3月18日四届四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社会主义大家庭中互助互爱的精神,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在生活中度过突发急难,送温暖、献爱心,特设立本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教职工在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济难措施。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由多方筹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组织。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基金来源
(一)行政拨款;
(二)校工会结余经费的资助;
(三)校各部门的捐赠款,校内外公司的捐赠款;
(四)教职工个人交纳的会费;
(五)教职工个人捐赠;
(六)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单位集体和个人捐赠。
第六条  基金会热诚欢迎本校教职工和公司出于关心和献爱心的捐赠,个人捐赠500元以上,集体捐赠3000元以上者基金会特发荣誉证书,以资鼓励。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本校在职在编教职工,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100元,均可参加基金会,成为基金会会员,个人交纳的会费不退。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生活上遇突发急难,有权享受补助;
(二)有权了解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有宣传和使其完善的义务。
第九条  凡在本会成立以后再申请入会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在交纳会费后一个月才能享受权利。
第十条  凡在退休前参加基金会的教职工,退休时即自动离会,其帮困工作纳入退休教职工帮困体系。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基金会资助达到6500元时应按第七条规定再次入会。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十二条  本校教职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资助:
(一)教职工本人患严重疾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
(二)教职工遭遇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生活的;
(三)教职工本人去世;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章  资助办法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获得资助,应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部门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核实。
第十四条  资助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资助金额超过1000元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处理由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十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审定资助对象和金额,每学期审核一次。
第十六条  资助款采取冬送温暖、夏送清凉和平时突发情况援助的办法发放。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资助,以基金产生的利息为主,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决定,适当动用本金。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爱心互助基金会建立理事会,由校党政工领导及校工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门诊部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组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有人事变动,自然替补。会员代表由各学院(部门)推荐人选轮流担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1-3人、秘书长1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审定爱心互助对象和金额。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5-7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会日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设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由校工会财务代管,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于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收支情况每学期公布一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改、终止均须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