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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会工作原则
发布时间: 2011-11-08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会工作原则

 

一、教职工爱心互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1、会员本人首次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一的,一次性给予资助3000-5000元。
2、会员本人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一的,已享受过首次资助,目前病情稳定但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的,每年给予资助1000-2000元。
3、会员本人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外的其他病症住院(含急诊观察、家庭病床),目前病情稳定但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的,或遭遇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生活的,一次性给予资助500-1500元。
4、会员本人因工负伤,视伤情一次性给予资助500-2000元。
5、会员家庭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且损失严重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000-1500元。
6、会员本人去世,一次性给予直系亲属资助1000元。
7、在校工作已满一年并已入会的青年教师,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当资助。
8、会员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资助。
9、 会员直系亲属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一的,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资助500—1000元;
10、上述各项资助可同时适用,但年度累计帮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500元,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
二、实施程序
1、资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2、资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者,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3、突发事件特殊情况处理由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予以确认。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帮困基金会章程》修改说明

 

    教职工帮困基金会自1996年1月成立以来,在关心教职工、减轻教职工医疗负担、帮助教职工解决突发急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深受教职工的欢迎;也为增强学校凝聚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帮扶工作具体的实施操作过程中,工会工作人员和基金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委员们经常听取部门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十多年来,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职工人数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加大帮困力度和范围,使教职工帮困基金发挥更大的作用,结合部门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校工会和基金管委会本着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会在帮困送温暖中的作用的原则,着力修改、完善帮困基金会章程,上学期先后3次召开会议,商量、审议章程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原章程进行修改:
一、拟修改基金会的名称
   为使帮困工作更加人性化,经商议,拟将基金会名称改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基金会”。
二、拟修改原章程第十一条
   原章程第十一条为:凡在本会成立以后再申请入会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在交纳会费后三个月才能享受权利。
   为使更多的教职工在发生困难时能及时得到帮助,拟将上述条款中的三个月改为一个月,即修改稿中的第九条:凡在本会成立以后再申请入会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在交纳会费后一个月才能享受权利。
三、拟修改原章程第十二条
   原章程第十二条为:凡在退休前参加基金会的教职工,退休后,可保留会籍四年。
对此,管委会参考了多个其他高校的基金会章程,有的退休后就自动离会,不再由基金会补助,有的退休后保留一年或至多两年会员资格。管委会认为,退休教职工退休后如遭遇突发急难,可由退管会从退休教职工困难补助专项经费中进行慰问补助,不宜再从校教职工帮困基金中支出,否则会造成管理条线不清。
拟将此条款修改为:凡在退休前参加基金会的教职工,退休时即自动离会。
四、拟增设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基金会资助达到6500元时应按第七条规定再次入会
   增设此条的目的在于强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五、拟变更理事会成员
   鉴于原理事会成员因退休、调动、调离等原因变动较大,拟调整理事会成员。
   原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理事会由校党、政、工领导,基金捐赠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拟修改成:爱心互助基金会建立理事会,由校党政工领导及校工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监察处、财务处、门诊部负责人和会员代表组成。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如有人事变动,自然替补。会员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应覆盖理工,管理,艺术,基础类。会员代表由全校各个部门工会在会员中推荐1名候选人,然后在被推荐候选人中推选产生4名会员代表进入理事会。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1-3人、秘书长1人。

六、拟修改章程生效程序
   原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改、终止均须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管委会认为,基金会是由会员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章程的生效不必通过教代会。拟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章程的修改、终止均须理事会审议通过。
七、帮扶的力度和范围
   由于物价、药价和医疗费用的普涨,拟加大帮扶力度。鉴于目前采取一日捐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基金会资金盘子有所扩大。管委会在分析近年基金运作情况和基金总量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地发挥基金会作用的原则,拟扩大慰问补助力度和范围,拟修改基金会工作原则中的相关条款:
1、教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的,补助3000元;
拟改成:会员本人首次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一的,一次性给予资助3000-5000元。
2、教职工本人患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500~1000元;
拟改成:会员本人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外的其他病症住院(含急诊观察、家庭病床),目前病情稳定但需长期治疗医疗费用较高的,或遭遇突发事件影响正常生活的,一次性给予资助500-1500元。
3、教职工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300~500元。
拟改成:会员直系亲属患上海市总工会补充医疗保障计划所认定的特种重大病之一的,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一次性给予资助500—1000元;
4、拟新增:
(1)会员本人因工负伤,视伤情一次性给予资助500-2000元。
(2)会员家庭遭受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且损失严重的,一次性给予资助1000-1500元。
(3)在校工作已满一年并已入会的青年教师,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给予适当资助。
(4)会员因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资助。
(5)上述各项资助可同时适用,但年度累计帮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500元,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基金会理事会讨论确定。
以上修改意见已在2010年12月27日召开的校教职工帮困基金会理事会会议上获得通过,现提请四届四次教代会代表审议。

 


 教职工帮困基金会管理工作委员会
  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