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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4-12-2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上海市委和市教卫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精神,不断提高学校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第三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该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利正确行使,防止权利滥用。

第四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原则。围绕“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执行等全过程,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设,用制度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范围

凡涉及学校办学方向、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关系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组织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确定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3.学校的发展战略,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4.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和涉及人财物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及年度工作计划;

5.学校党政机构及院、部、所、直属单位和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确定;

6.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8.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9.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主要是校冠名权等);

10.学校国有资产的投资、配置和重大调整;

11.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12.重大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范围

1.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和确定;

2.全国、市级和区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事项建议人选的推荐以及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励事项的确定;

4.向上级和校外其他单位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的确定;

5.校民主党派负责人人选的推荐;

6.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建议人选以及主要负责人的确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范围

1.基本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计划、房屋设施修缮计划的确定;

2.物资和设备采购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的确定;

3.国内外重大交流事项、合作办学项目的确定。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范围

1.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支出和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费用的调整;

2.对外投资、合资、融资和还、贷款方案。

(五)党委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事项。该类事项应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或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或由三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联名提出。

第三章    “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六条  贯彻“三重一大”制度,要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议事决策程序按照《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一)决策酝酿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校规章制度,经过充分的酝酿、沟通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认证。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凡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立项报告。

2.会前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根据事项性质进行领导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处级干部的任免,在会议决策前党委组织部要严格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程序执行,应事先征求校纪委的意见,并应保证校纪委有必需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对外投资、基建投资、大额设备采购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并形成相应的书面论证报告,明确论述立项和资金使用的原因、效益,并由提议人、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名,方能提交会议讨论;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之前,要先提交教代会审议。

4.会前告知。提请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相应的议事决策规则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程序

1.保证出席人数。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应到会成员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2.充分发表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对多个“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应逐一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应到会1/2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分歧较大的,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关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决策执行

1.分工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严格执行决策。任何领导班子成员都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变更决策事项。“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在实施过程中因外部环境和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通过原有决策机制重新作出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应注重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细则的情况列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党委每年向教卫工作党委报告贯彻情况,并对学校各部门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纪委、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根据本细则和岗位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

(三)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保密外,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财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付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经纪律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手续不完备的,有权拒付,并应要求当事人补完规定程序,获得完备手续后,再行申报付款;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委或上级党组织、纪委报告;

(六)学校二级学院(部)依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学院(部)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制定本学院(部)具体实施办法,党委将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对学院(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对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不遵守、不履行、规避履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发现违反集体决策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给学校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领导班子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由于班子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未向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使领导班子集体造成错误决策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工程委[200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