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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处级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2-23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处级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处级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沪纪【201122号)的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包括各学院(部、中心)、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干部,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校团委书记等。

第三条  处级干部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广大教职工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学校处级干部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树立高尚情操,弘扬优良作风,正确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支持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发表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

(二)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的言论;

(三)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四)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五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二)未经酝酿、论证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本单位(部门)重大事项;

(三)擅自变更集体决策内容或者推诿、拖延、拒不执行集体决定;

(四)其他违反规定个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六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名义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接受与学校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用于个人学习、进修、出国、考察等活动或者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佣金、回扣等其他好处;

(五)接受下属单位和部门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六)违反规定占有或者买卖住房,动用、借用公款为自己购房、装修住房;

(七)违反规定不实行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

(八)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七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单位(部门)自有资金的管理,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私存私放公款,设立“小金库”;

(二)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银行帐号;

(三)指使、强令工作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活动;

(四)擅自或授意他人为自己签发业务活动费用;

(五)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六)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与公务无关的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交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滥发补贴奖金等;

(八)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九)未经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大会审议通过,擅自决定二级分配方案;

(十)除学校规定的岗位津贴以外,擅自给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发放各类津贴和奖金;

(十一)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图书、教材、设备采购的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未按招投标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擅自决定有关价格、优惠条件和承包商、供应商等事项;

(十二)干预和插手单位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十三)未经批准转让、转移、调换和变更专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

(十四)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十五)其他违反经济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相互走访、购买香烟、高档酒和节礼等,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三)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四)违反公务车管理规定,擅自驾驶和私用公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六)其他违反规定公款挥霍浪费的行为。

 

第九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

(二)未经批准变更出访路线和时间或者脱离团队;

(三)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外方赠予钱物,所受礼品应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对外活动中接受和处理礼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务出访携带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友;

(五)在国(境)外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行为;

(六)违反规定持因私证件出国(境)执行公务;

(七)其他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处级干部应当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兼职、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在校内外企业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的,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处级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取得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三)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中以资金或者实物形式入股,未经学校同意将本人科研成果在学校下属企业或者与学校有关联的企业入股;

(四)以单位领导身份参与的有关经济活动中收取酬劳;

(五)以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违反学校规定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

(七)违反规定在职权范围内个人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学生用品、药品、仪器设备等物品的推销以及其他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八)其他违反规定兼职和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六)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科研、招生、办学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者以虚报、谎报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骗取荣誉、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岗位评聘、项目评审、评优、学历学位、出国等方面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为本人争取科研项目提供便利,以及从学校、单位资金中为本人负责或者参与的项目多批经费和设备;

(三)利用职权在他人的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四)抄袭、冒用、剽窃他人论文、著作等,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五)违反规定使用科研设备和科研经费;

(六)其他利用职权在科研学术活动中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七)利用职务影响和工作便利干扰招生考试工作以及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

(八)违规批准或参与不符合规定的办班和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规定,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支付应由其自行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三)默许、纵容、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处级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方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科研、评优、增资、入学、出国、就业、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五)允许、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参与单位的基建(修缮)、物品购销、合作办学、经济担保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或者与单位合作开展其他经济利益活动;

(六)其他利用职权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以及下属公司和学校委派担任合资公司等企业的处级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和“七个不准”的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违规决策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住房补贴等。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应当认真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准有虚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和收入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党委书记为本规定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协同组织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处级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经常性教育,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考察考核、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等制度,及时指出、督促纠正处级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责任对象的贯彻执行。在民主生活会上,处级干部要按照本规定对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将其作为年度领导干部“三述”的重要内容报告;处级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处级干部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及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处级干部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清退上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按照《上海市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沪纪【20112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特定关系人,是指与领导干部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学校发布的《上海工程技术大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试行)(沪工程委【201011号)同时废止。今后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