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院(部、中心)
现将《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上海市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精神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规范学校所属二级单位(学院、部、中心、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特就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民主、科学。
(二)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行使权力。
(三)二级单位贯彻“三重一大”制度,要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原则,要围绕“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执行等全过程,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设,用制度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事项;
2、本单位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建设、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方案;
3、重要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修订和废止;
4、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资金及实物的分配方案;
5、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设备预算的审定;
6、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
7、系(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消方案,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8、维护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9、拟报请学校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
10、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主要包括:
1、系(教研室)、实验室、科研所(室)的正副主任、正副所长的聘任;
2、学院(部)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等机构主要人员的组成及调整;
3、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教职工的奖惩、聘任;业务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校中层干部后备人选的推荐,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
5、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岗位或职级聘任;
6、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7、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和人事安排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学院重要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的确定;
2、重大科研项目、重要科研基地的规划和申报立项;
3、办公用房、实验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相关办学资源的配置、调整和处置;
4、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合作项目的确定;
5、各类创收项目的设立、运行、分配等事项;
6、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支出和列入预算的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费用的调整;
2、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机制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相关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执行,必须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一)决策形式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必须保证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确因突发事件或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的,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采取电话等形式与党政联席会成员有效沟通,并取得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作出决定,事后应按程序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说明情况,提请会议予以追认。
2、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和工会主席组成。本单位办公室主任、组织员等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
3、会议议题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议题材料经负责人审阅同意后送达参加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保证其有时间充分了解情况,会议依据议题内容由党政负责人分别主持。
(二)决策程序
1、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分管成员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本单位教授委员会咨询论证;有关干部人事安排的事项,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考察;对于事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按规定通过教代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应坚持一题一议,逐项审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明确态度,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3、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讨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
四、决策执行
(一)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后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二)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应予以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向教职工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教职工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五、监督检查
(一)各二级单位办公室或相应机构应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督办制度,负责跟踪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本单位党政负责人汇报。
(二)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二级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知情人员可以及时向二级单位或学校党委、纪委、组织部报告。
六、责任追究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决策责任追究。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或涉嫌违法违纪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领导干部有以上责任追究情形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七、附则
(一)各二级单位应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内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纪委(监察处)备案。
(二)本意见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沪工程委[201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