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以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港澳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思想品行上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港澳台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港澳台学生遵守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全校港澳台学生的协调管理。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上报有关港澳台学生的情况及统计数据。
第四条 对港澳台学生的管理按以下职责分工:
1.港澳台学历生的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负责。
2.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筹协调港澳台学生的报到、注册和出入境管理等事务。
3.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4.教学管理由教务处和有关学院负责。
5.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由学生处和有关学院负责。
6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
7.港澳台学生的住宿安排由宿管科负责。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港澳台新生一周内,将录取名册汇总到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港澳台学生报到、注册后,有关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络。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港澳台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第七条 为加强港澳台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和提倡港澳台学生参加学校的各种课堂教学和其他活动。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正式招收的港澳台学生在学生活动经费、医疗等方面予以享受全日制在校生同等标准待遇。
第九条 学校尊重港澳台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就业,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