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学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教育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其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以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缴费与注册
第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能参加学习。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征得学校同意。无故逾期(开学二周内)不报到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港澳台学生的缴费、注册均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条 被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港澳台学生,为我校正式学生,需遵守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课程和教学管理
第四条 港澳台学生均应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港澳台学生的实际,作如下调整:
1、免修课程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4)军训
(5)大学语文
(6)形势与政策
2、大学英语
大学英语课为必修课程,并须参加全国英语四级(CET-4)考试。
3、体育课作为选修课,是否修读体育课程,由学生自主选择。
4、免修课程的相应学分都为减免学分,不以其它选修课学分替补。
5、所有港澳台学生都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上选择应读的课程(http://202.121.125.24)。
第五条 港澳台学生被录取后,由所在学院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港澳台学生学习的实际情况加强培养,保证教学质量,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出入境管理手续等相关事宜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六条 港澳台学生的休学、复学、退学等暂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学制、结业、肄业、毕业与学位
第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学制、结业、肄业、毕业与学位等暂按《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八条 港澳台学生可根据《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内容之外的有关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参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二〇〇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