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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23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关于研究生

科研助教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鉴于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的责任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规范我校研究生科研助教环节的管理,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兼任科研助教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发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关于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的发放办法

沪工程研[2008]7

第一条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研究生的责任意识和自立、自强意识,规范我校研究生科研助教环节的管理,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兼任科研助教工作实施细则》(沪工程研[2006]8号),特制定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发放办法。

第二条  聘任方法

实行学期聘任制,导师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二周内,对本学期参加科研助教的研究生进行聘任,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科研助教聘任表》。导师在该表上签字后并电子版交所在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对本硕士点学院的各导师的科研助教聘任申请汇总成《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科研助教聘任汇总表》,并将由主管研究生(副)院长及主管科研(副)院长共同签字后的汇总表盖章后并电子版于开学后的三周内一式三份,其中二份分别交科研处、研究生处,一份转学院科研秘书。研究生科研助教聘任办理,原则上每学期受理一次。科研处及研究生处分别建立研究生参加科研助教聘任库,并以此为准建立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发放库,原则上不受理库外研究生的科研助教津贴发放事宜。

第三条  津贴额度

导师对于参加自己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应当发放适当的津贴,津贴额度参见沪工程研[2006]8号,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的实际工作量和贡献度给于适当的增减。

第四条  发放办法

1、月度发放

每月5日前,各硕士点学院科研秘书将当月发放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的名单、金额汇总成《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科研助教月度发放表》,经主管科研(副)院长签字后一式三份及校内经费转帐单交科研处。

2、科研处审核

每月10日前由科研处进行审核,审核后的科研助教发放名单、金额及校内经费转帐单转至研究生处。

3、研究生处根据科研处的审核名单造册发放至研究生的个人银行卡内。

第五条  变更办法

1、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发放以本学期初的聘任库为准,发放范围可以与聘任库名单相同,亦可少于聘任库名单,若需要增加聘任库范围,则按本办法的第二款和第四款执行。

2、导师也可一次性对本学期研究生科研助教津贴发放进行申报,可以由硕士点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受理后转至科研秘书,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