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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11-1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从事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求真务实,努力探索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和和谐校园建设的客观规律,为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并接受上海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深化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我校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特色大学目标的工作实际,总结、交流、推广各学院、各部门加强和改进教职工、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及做法。

(二) 研究新形势下师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

(三) 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化校园文化,和谐校园理论研究,总结推广校园文化建设的经验。

(四) 组织开展与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相关的理论研究,编辑、出版论文集,表彰优秀研究成果、先进工作者和先进单位。借鉴国内外有关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构建我校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新优势。

(五) 学习、借鉴兄弟研究会的先进经验。参加上海市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的有关研究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会可以纵向下设分会,分会原则上以学校基层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设立,分会设会长一人;横向若干专题研究会,即教职工思想教育研究会(宣传部、工会为理事单位)、学生思想教育研究会(学工部为理事单位)、共青团工作研究会(团委为理事单位)、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研究会(马克思主义教学部为理事单位)。各专题研究会设会长一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七条 理事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学校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工作报告;

(四)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本会办公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六) 决定本会活动计划;

(七) 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的拨款;

(二) 各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校党委报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