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的意见。
一、申报人的范围
1、副处级以上干部;
2、各院、系、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
3、校直属科研院所正职领导干部;
4、校属企业正厂长(经理)、党总支书记;
5、已不担任现职领导工作,但尚未退(离)休的局级干部。
二、申报的内容
一申报人在申报期内实际得到的收入(包括由单位代为缴付的各种税、费、存款等),均应申报。已归个人所有,但在本申报期内并未实际得到的收入(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和在下一申报其实际得到的属于本申报期内的收入,不计入本期申报范围,何时得到,何时申报。
二凡申报人在申报期内实际得到的货币性收入(包括可以兑取现金的有价证券、卡),均应申报。
(三)申报人申报的收入,不限于所在单位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给予的收入,凡属《收入申报办法》第六条所列范围的各种来源的收入,均应如实申报。
三、申报收入的分类与构成
(一)工资
事业单位工资是指:职务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以及职务津贴、浮动工资、保留工资、补发工资、加班工资、假期工资、效益工资、包干工资等。
(二)奖金
事业单位的奖金是指:年终一次性奖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发放的奖金和本单位自行发放的奖金。包括各种生产(业务奖)、质量奖、安全奖、节约奖、年终奖等各种奖金。
(三)津贴
津贴是指各种工资性岗位津贴。
按月发放的校内津贴、纪检监察干部办案津贴、审计外勤津贴、公安干警值勤津贴、政法特殊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四)补贴是指各类物价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各种补贴性收入。
(五)福利费是指:上下班交通费(包括自行车私车公用补助费)、伙食补贴、独生子女费、夏令补助费等。
(六)“劳动所得”,除《收入申报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列举的内容外,还包括各单位发放的劳务费、“四技费”、业余设计费,从事咨询、讲学(讲课)、写作、稿件编审、书画以及个人在单位以外获得的各种劳务性收入。
(七)证券交易收入是指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在二级证券市场进行买卖的盈利收入,不包含本金和利息部分。
(八)“申报人认为需要申报的其他收入”是指申报人出于自愿,主动向组织讲明来源和数额的《收入申报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收入(如国内外亲友的赞助收入)。
四、申报的管理
党委组织部负责接受申报并进行日常管理。
1、凡属申报对象者均填写收入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组织部,一份留存。
2、组织部将收入申报汇总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3、申报日期
申报人应将本办法规定申报的各项实际收入和本人认为需申报的其他收入及时记录,并于当年7月1日至20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六个月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