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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1-28 浏览次数: 31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校的阵地与熔炉作用,进一步完善党校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的教育体系,推动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普通高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党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党员、中层干部、党务工作者和其他先进分子的阵地,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场所是党员和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二条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指导,以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重点,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原则,努力为学校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三条学校党委设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党校,各学院党总支经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分党校。

第四条党校校长由党委分管副书记担任,设立常务副校长,同时配备一名副校长,设党校办公室。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工作,副校长负责落实党校的具体工作。党校办公室负责党校培训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具体事务。分党校校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兼任,分党校副校长由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兼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根据学校行政和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党校培训计划,培训计划经学校党委审定后,由党校负责操作实施;党校工作人员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好每一期学习班。

第六条党校具体工作内容职责:

1、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中青年干部、党务工作者和其他先进分子等进行培训;

2、指导分党校的工作,制定各期学习班的教学计划,规范教学内容;

3、负责党校教师的聘任、培训和考核;

4、做好教材的选定、教学组织和考务工作等日常工作;

5、完成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教学培训

第七条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预备党员培训班、中青年干部学习班、党务工作者培训班等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班为主。

第八条党校各班次的教学根据课程规划和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九条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理论与业务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五章队伍建设

第十条党校教师由校党校负责聘请,由具有丰富党务工作经验和政策理论水平的领导干部、“两课”教师和教育、管理等学科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一条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特别是要坚持到党校的一些重点班次讲课和作报告,要坚持与这些班次的学员座谈、交流、研讨一些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第十二条党校教师的职责。党校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的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备课,精心施教,讲求教学实效;增强党性,端正党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章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党校课堂纪律的要求是:不迟到,不早退,保持良好的学风。缺课要补。遵守课堂纪律的情况要列入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党校要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要建立学员学习考勤、课堂考勤、党员干部学习考核制度,把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党校办学经费每年由党校编制年度计划,上报学校,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要根据工作和办班需要,给党校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基础设施。要在教学设施、多媒体设备、音像资料、学习参考资料、网页制作和党校工作人员等多方面,加强党校的建设,保障党校完成任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沪工程委【2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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