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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师德师风等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忠于职守,加强库房管理,维护档案安全与完整。

二、档案库房重地,非本馆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入内。

三、严格执行有关档案接收、管理和借阅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四、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携出档案馆,也不得随意复制、摘抄、翻拍。档案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和传播具有内部和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五、档案人员不得随意谈论涉密档案的内容,不准将档案带至公共场所。

六、未经装订的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可随意乱放。

七、档案库房严禁烟火。易燃、易爆、腐蚀物品及雨具等杂物不得携入库房。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霉、防虫、防光、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八、坚持安全检查制度。下班前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节假日、寒暑假前应催回借出的档案材料,并应将全部档案柜上锁保管好。

九、需要销毁的档案或材料,必须建立销毁清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两人共同监销。平时非公开的档案材料重复件、废纸不可当垃圾处理,必须按保密废纸的规定处理。

十、每年对库房内档案进行两次大清查(寒、暑假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十一、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综合档案工作安全保密制度》(沪工程办[2003]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