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 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上海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重要意义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特别是结合新情况增加了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细化了报告程序,明确了纪律要求。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颁布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把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及本市实施意见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规定》及本市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规定》及本市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要求
(一)报告人范围。
1、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副职以上 (含处级副职,下同)的领导干部;
2、本市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
3、本市市管企业(含市管金融企业,下同)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以及市管全资和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各区县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副调研员以上(含副调研员)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实施意见。
拟提职、提级的领导干部(人员)在提任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报告内容。
1、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结(离)婚日期;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办理机构。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因私出国 (境)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及证件保管单位和部门。
3、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
因私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起止日期和委托代办机构。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情况:
子女姓名、与本人关系;子女配偶姓名、国籍(地区)、职业;婚姻登记地、结婚日期。
5、子女与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子女姓名、与本人关系;子女配偶姓名、地区、职业;婚姻登记地、结婚日期。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
移居者姓名、与本人关系;移居国家(地区)及城市、起始日期、事由及职业;是否获得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等。
7、配偶、子女出国(境)留(求)学情况:
留(求)学者姓名、与本人关系;留(求)学国家(地区)及城市、学校、起止日期、留 (求)学类型。
8、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
从业者姓名、与本人关系;单位及职务、单位性质、起始日期。
9、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被追究者姓名、与本人关系;追究事由、刑事处罚类型、日期;司法机关名称。
10、本人收入情况:
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收入情况,主要包括:(1)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其他收入。
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
现有房产地址、建筑面积、房产来源(包括分配、购买、继承等)、房屋产权性质、产权人姓名及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实施意见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住房、商铺、写字楼、厂房等;“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下同)。
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情况:
股票、基金应当填写账户中持有份额及资金余额;期货应当填写交易账户和结算账户中的期贷合约内容及资金余额。
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情况 (应当说明投资 (注册)公司和企业的名称、所占份额、主营范围等)。
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情况(应当说明投资(注册)公司和企业的名称、所占份额、主营范围等)。
15、本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
1、领导干部在201 1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个人有关事项,填写《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其中房产填报本实施意见“报告内容”第11项中规定内容,即现有房产情况。此后,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实施意见“报告内容”所列事项,填写《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
2、领导干部发生本实施意见 “报告内容”前9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写《上海市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单》。
4、拟提职、提级的领导干部应当在考察期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写《上海市拟提任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四)报告方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1、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市委组织部收集并报请市委书记审签后,交中共中央组织部。
2、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组织 (人事)部门转交。
3、民主党派机关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统战部门受理。其中享局级待遇的,由统战部门交组织部门备案。
4、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5、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管理和监督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受理报告的组织 (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 (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四、按照管理权限查阅或调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检察机关在进行干部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此外,领导干部执行本实施意见时遇到问题的,可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请示或咨询,并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的意见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受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联系。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上海市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6]42号)、《上海市实施<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的办法》(沪委办[1995]6号)同时废止。收入申报纳入年度有关事项报告,不再单独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