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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关于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1-11-24 浏览次数: 136

为规范学院教学秩序,实现对学院教学工作、教学质量的全程控制,参照学校及教务处关于教学等有关工作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督导教师应为教学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督导年限为2年。被督导的青年教师一般指人事处要求配导师的新进教师和学院要求配导师的开新课教师。

二、督导可采取多种督导形式如:跟班听课、共同备课、板书、批改作业等。并安排青年教师参加部分课程的教授,在此基础上对青年教师的讲课技能、气氛及师生互动性指导,直至青年教师有能力开展全部课程的讲授。

三、双方本着自愿原则并根据教研室教学工作需要安排。为保证质量,一般一名督导教师督导的青年教师数不得超过两名。

四、每学期由教研室将督导计划于开学第一周上报院系,汇总后统一报送教学副院长审批。

五、期末督导教师要填写《督导青年教师工作情况登记表》,汇报完成情况。

六、期中各系专家、学院领导及督导组重点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解答的习题(实验报告)、听课记录和批改作业记录及分析。

七、督导教师每年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