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继续教育学院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12-11-20 浏览次数: 3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有效提高预防腐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校党委有关指示精神和《上海市工程技术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突出“三个层次”,查出“四类风险”。一是查找学院领导岗位风险,重点查找在“三重一大”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廉政风险;二是查找学院中层岗位风险,根据职责定位,针对行政、管理、执纪、执法等重要环节发生或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三是查找其他重要岗位风险,各级重要岗位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工作制度,查找并分析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内部管理权等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查找的廉政风险涉及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制度机制、社会环境等“四类风险”。要在全面排查、普遍防范基础上,切实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防范。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原则;坚持预警监督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院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工作负总责,学院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部门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工作。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廉政风险预警与防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暂定为学院和涉及非学历教育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廉政风险信息采集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建立《岗位廉政风险信息采集登记表》、负责岗位廉政风险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  廉政风险信息采集要以学院(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廉洁问题和乱作为、不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  廉政风险信息来源渠道:

1、从校纪委监督、信访办信访举报、和投诉、“行风热线”、社情民意调查等群众诉求中发现问题;

2、在查办案件、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民主评议、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问题;

3、通过开展社会问卷调查、下发征求意见信、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明察暗访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

4、定期收集意见箱和网上廉政举报箱的群众意见,分析发现问题;

5、通过不定期督察干部作风和服务情况,发现问题;

6、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述职述廉以及其它部门移送的有关信息。

7、通过生活方式、质量异常,发现问题。

 

 

 

第三章        廉政风险信息分析

 

第九条  对采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当廉政风险发生后,会带来哪些经济损失、单位形象影响和政治影响,以及在什么时间、哪些环节发生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一年之中发生的频率高不高等。

第十条  根据分析结果,按照存在问题的风险大小、影响程度、轻重缓急,将廉政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级,相应预警划分为“红、橙、蓝”三级。具体划分标准是:

1、凡是反映学院(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反映学院(科室)有吃拿卡要报、以权谋私问题,但线索不明确,构不成立案条件的,为“红色”一级预警;

2、凡是反映学院(科室)或工作人员存在不正之风、廉洁自律等一般性问题以及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为“橙色”二级预警;

3、凡是反映学院(科室)或工作人员在规范执法、机关效能、服务质量以及个人工作、思想、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为“蓝色”三级预警。

第十一条  按照以上标准,对采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进行预警分级。并认真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研究预防对策,提出预警意见。

 

第四章        廉政风险预警发布

 

第十二条  按照预警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向被预警单科室或个人发出《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被确定为“红色”一级预警的,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被确定为“橙色”二级预警的,报学校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审批;被确定为“蓝色”三级预警的,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由学院组织员送达被预警对象,向被预警对象提出具体的整改和防控要求,确定为“红色”一级预警的,由学院书记和院长向被预警对象进行谈话,确定为“橙色”二级预警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向被预警对象进行谈话,确定为“蓝色”三级预警的,由学院分管领导向被预警对象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被预警对象接到预警通知后,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控,特别是要针对预警的问题,进行思想反思,以思想认识的提高和制度机制的创新完善来实现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第十五条  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预警警报发布台帐》,对岗位廉政风险预警问题实行督办、办结销号。被预警科室或个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防控情况书面报院党总支销号。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考核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管理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考核标准,结合年终部门目标考核、干部述学述职述廉以及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等方法,对各学院科室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考核内容重要有:

1、领导重视:是否对廉政风险防控预警防控工作重视,是否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了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2、目标具体:实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是否明确,风险点确认是否具体、全面、客观、准确;防控措施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约束力。

3、注重成效。政风行风是否有明显好转,职业道德、服务理念是否有明显增强,测评群众满意度是否有所提高,制度、机制防控措施是否贯彻落实,风险点及轻微违规现象和行为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有无重要来信来访和越级上访,有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4、材料详实。各项制度、机制、措施是否健全,文字材料是否齐全,台帐是否明晰,记录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七条  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的规定,由学院党总支结合每年的综合检查考核,采取听取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查看相关材料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考核。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在系统内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督促整改,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单位、科室及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