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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

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对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交纳党费的对象为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在本校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二)交纳党费的标准

1.交纳党费标准及比例

在职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党费计算基数)在15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3%;800元以上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400元以下者,交纳0.5%。

离退休党员:每月工资收入5000元以下(含5000元)

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2.我校各类人员缴纳党费数额具体计算办法

在职教职工党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规定比例;

退休党员:(岗位工资+职务补贴+岗位补贴)×规定比例;

离休党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规定比例。

学生党员及无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1元。

(三)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四)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党费收缴时间

党员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该季度党费交到组织部

二、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底按上级规定的比例,将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交市教卫党委,按照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实交党费总数的20%下拨给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余下部分的30%用于全校党员的管理和教育活动。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三)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使用范围: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若因工作变动更换管理人员,应及时办好移交手续。党费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按照财务管理法规和党费管理规定办事。

(二)实行收缴登记制度: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好党费收缴的原始登记工作,以备监督和检查。

(三)实行使用审批制度:动用金额3000元以上的活动,应事先向组织部提出计划,经党委分管书记批准,方可使用党费。

(四)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