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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收入申报的规定。领导干部中的党员还应自觉遵守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  学院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学院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基本内容有:

(一)工资收入;

(二)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收入;

(三)从事讲学、写作、审稿、书画、咨询等劳务所得;

(四)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得。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院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10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情况和事项。学院领导干部中的党员还应当同时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五条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

第七条  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按照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逐级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述职述廉应结合年度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民主测评领导干部进行。在述职述廉前,上级党组织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征求意见情况要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组织部。学院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九条  学院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情况或事项,可以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学校党委组织部应当认真研究或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及时给予答复。当事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学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办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一:

服装学院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填表日期:2       

姓名

 

单位及部门

 

职务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说明

1.本表由处级(包括副处级和非领导职务)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2.若无需要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报告人签名:            受理部门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