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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党组织决策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做到民主决策,建立科学、民主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发挥群众参政议政作用,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共同管理学院事务,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推进我院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根本的领导制度。学院实行民主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部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部门决策准确、科学的重要前提。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小数服从多数、局部服从大局,坚决反对“一言堂”和“家长制”作风。决策形成后,院领导、各系室要坚决予以拥护、执行。

()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征求意见、寻求对策,坚持实事求是,说实话、想实招,立足实际,形成科学决策。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社会的原则。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集思广益,形成决策。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抓决策的执行。

二、民主决策和议事办事规则

由院党、政、工领导班子组成决策机构,共同研究决定单位重大事项,对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不得以个人意见代表“三人小组”意见。

需要提交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长召集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有关议题。研究议题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看法和主张,院长综合班子成员的意见,最后形成决定。对某个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不同意见可以保留。领导班子会形成的意见代表集体意见,不是个人意见,班子成员应维护会议决定,保留意见的成员不得在群众中发表保留意见的言论。在会议决定未形成文件或未在会议上公布前,不得在群众中公布会议内容。

研究决定问题一般采取个别酝酿、征求意见、会议决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应认真作好记录,不得以个别酝酿代替会议决定。领导班子会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议事决策的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市、校重要指示、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我院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三)本院规章制度,重大工作事项的组织实施;

(四)一次性壹万元以上的经济开支。

(五)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干部综合考核、奖惩,先进个人推荐。

(七)组织的重大活动,出台重大行政措施、重要的改革方案和政策,确定重要的奖惩事项。

(八)院内系、室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

(九)研究处理院属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需要提交学校的重大事项,报送学校的请示、报告、工作总结等有关材料。

(十一)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重要事项。

(十二)在院教代会议上通报或通过的其他事项。

召开职工会议表决通过某一重要事项时,应有80%以上的人员参加,且到会人员中赞成比例达到80%以上,通过的事项才视为有效。

四、监督检查

(一)领导干部应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利益,不拿原则作交易,不徇私舞弊。模范执行集体决议。

(二)集体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如执行中出现新情况,须修正决议、决定内容时,必须提交领导班子会复议,再重新决定。

(三)党政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每位领导干部都必须自我检查执行集体决议的情况。对执行决议不坚决或不落实的个别班子成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责任给予提醒注意,批评教育。

(四)对严重违反集体决议、决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党纪、政纪甚至法律责任。

(五)党政班子领导成员要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