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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明确本院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要坚持院党政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所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本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责任分解

 三、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以保证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1、人事调动。调入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要根据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组织严格的考察考核,在政治思想、学术水平、教学效果等方面考核后,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调入。

        2、校内津贴评定。由院党政领导和其他教职工代表组成津贴分配小组,考核每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情况,集体决定津贴发放及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3、院内财务公开。主管财务的院长每学期向院党政联席会议汇报一次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每年向全院教职工大会公布收入支出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四、 本院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及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院廉政建设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比较大的问题,分析有关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本院腐败现象的对策和措施。

       3、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及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5、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总支书记、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支部、办公室、资料室、教研室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学校党委、纪委的部署,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召开所属办公室、教研室党政正职参加的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比较大的问题,明确划分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行政正职亲自分管行政检查工作。

       3、监督院行政班子的成员及下属办公室、教研室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请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4、严格按照规定推荐或任用干部,对管辖范围内干部推荐和任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六、院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对排课、讲课、出题、阅卷、成绩管理、学籍档案管理等过程中的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其贯彻执行。

       2、分管科研、研究生的副院长要对科研课题申请、经费收入、使用以及成果申报等及研究生出题、阅卷、记分、录取、经费管理、各种荣誉授予、奖贷助学金评定、活动经费等方面的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要督促其贯彻执行。

       3、办公室主任要对办公室、物资采购、财务管理、资料建设等方面的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要督促其贯彻执行。

       4、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负责对学生各种荣誉授予、奖贷助学金评定、活动经费等方面廉政建设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并要督促其贯彻执行。

       5、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指导、协调和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6、检查监督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及时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向党委或党政主管负责人报告。

      

责任考核

       七、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建立由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本办法责任内容规定的各项职责的情况;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每年年终考核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九、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制度。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的民主测评,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教风评议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十、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院总支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在次年1月底前报学校党委、纪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作出全面的陈述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十一、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院党总支负责每年组织一次对下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的严重问题的所、室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十二、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其廉洁状况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状况的廉政档案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廉政档案,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追究

       十三.院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责令写出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问题严重的建议学校责令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

       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不及时研究处理,使案件久拖不决,超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的,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学校给予领导班子正职谈话诫勉或免职处理。

       十四.院党总支、行政领导班子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视下列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年度考核中,不履行职责的,不能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党风廉政先进建设个人,给予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给予调整或免职处理。

       2、在领导干部廉政状况的民主测评中,干部群众意见较大,不信任票超过40%的,给予谈话诫勉;不信任票超过60%的,或者连续2年不信任票超过50%的,建议学校给予免职处理。

       3、所管辖的部门长期管理混乱、风气严重不正的,视其情节,建议学校给予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谈话诫勉、组织调整、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

       4、不廉洁自律,群众信访举报较多,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学校给予免职处理,并且2年不得提拔。

       5、为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说情开脱的,或者故意包庇违纪案件的,或者不严格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调查处理违纪法案件的,建议学校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谈话诫勉、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十四、本细则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服装学院党总支解释。

       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