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学院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11-0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上海市委和市教卫党总支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精神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二级学院(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试行)》(沪工程委[2010]12号)的有关要求,规范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学院领导班子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教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民主、科学。

(二)学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原则,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围绕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执行等全过程,加强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建设,用制度和程序规范各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二、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和重要人事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学校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和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方案;

3、重要规章制度的颁布与实施、修订和废止;

4、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分配方案,资金及实物的使用;

5、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等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6、专业、系、研究所(中心)等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消方案;

7、办公用房、工作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8、人才引进,出国人员选派,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教职工的奖惩、聘任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涉及学生权益以及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10、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措施;

11、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其他拟报请学校审批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和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1、系、工作室、科研所(室)的正副主任、正副所长以及科级干部的推荐、提名,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2、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岗位或职级的评聘;

3、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奖励等建议人选的推荐;

4、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等机构主要人员的组成及调整。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涉及学院教学、科研(不含教师个人获得的项目)及学科整体发展的学科建设项目、工作室建设项目的确定;

2、与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的办公室、工作室及大宗设备仪器等相关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

3、国内外合作办学、重要合作项目的确定;

4、科研基地、实习基地等项目;

5、各类创收项目的设立、运行、分配等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调整;

2、超过学院党政领导人员处理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等事项;

3、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开支项目。

三、决策机制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努力做到目标明确,过程完整、程序清晰,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首先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调查和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分管成员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员工的意见,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选拔任免干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全面考察,广泛征求意见。

3、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4、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事先要进行有关专家的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并以此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决策形式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政联席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组织员和工会主席等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列席会议。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2、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3、会议议题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商定。议题材料经负责人审阅同意后送达参加会议决策人员,保证其有时间充分了解情况。

4、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5、会议依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三)决策规则

1、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学院党政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

2、集体决策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表达意见。

3、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相关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5、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6、会议决定的事项、会议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实效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决策执行

(一)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政负责人共同商定后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二)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学院全员大会上予以公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及时向本院教职工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教职工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五、监督检查

(一)学院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政负责人汇报。

(二)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接受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检查,并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知情人员可以及时向学院或学校党总支、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报告。

六、责任追究

学院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